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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100问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3-18 18:37:42 人气: 标签:物业管理知识大全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力度,提高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员和广大业主对新修订《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认识和理解,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各方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整理出“物业管理知识问答”,供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和各相关单位在工作和学习中使用,以此不断提升物业服务人员素质能力、服务水平;增强业主参与意识、意识、消费意识;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边界节点、工作流程,从而全面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设置、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指导。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为由不履行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权益的除外。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程序为由,依据民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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