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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及对策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6-17 2:24:37 人气: 标签:房地产中介相关知识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在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房地产业繁荣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房地产中介服务也在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房地产中介与人民生活越来越近,也越来越紧密。人们对房地产中介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应该向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1)2003年2月8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首次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3]4号)。该通知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3]13号),首次公布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共11867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2)2003年2月9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印发《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办法》,明确,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注册制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评估机构取消行政许可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3)2003年2月9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37]号),印发《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

  (4)2003年3月4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函[2003]49号)。该通知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建房[1997]12号),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做出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要重点审查申报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等情况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后,方可视为申报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申报机构,个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含申报机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包括兼职、离退休及返聘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是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的执行。审查申报机构业绩时,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中的业绩情况。三是对于未按有关进行脱钩改制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未按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会、实地抽检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评定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后,由建设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5)2003年3月28日人事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3]36号)。要求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凡中华人民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一是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二是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三是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四是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五是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6)2003年7月24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3]326号)。按照各地报送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建立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34个,其中、天津、重庆各建2个。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个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初步建成,并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联通。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有效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对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及受到的处罚等处理情况要按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将信用档案系统建设与企业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是否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级审批和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的条件;在每季度末,要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的作用,拓展信息征集渠道。

  (7)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其中,明确要求,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单位和部门强制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及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快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

  (8)2003年10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03年第10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机构的推荐名单》,推荐机构共205家。该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等文件,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机构的推荐名单予以公告。该公告声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我部已取消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本公告推荐的机构,只供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单位或个人自主择定时参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不得违反清理审批权的,对已取得土地评估营业范围的机构再行设立其他从业许可条件。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同类组织发给其会员单位(个人)的证书仅为会员证件,证书中不应注有资质等级、从业范围许可等类似内容。已经注明的,也只能作为参考。”

  (9)2003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公布《关于2003年第三季度土地评估机构抽查评议结果的公示》。该司从205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中随机确定16家机构,组织专家对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了随机抽查,并将专家评议结果予以公示,有效地加强了对土地评估行业的监管。

  刘硕和关昕

  (10)为促进内地和的共同发展,加强两地房地产估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建设部、人事部、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2003年11月4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与测量师学会签署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资格互认的原则为对等原则、总量和户籍控制原则和侧重互认专职人员原则。所有申请资格互认者,首先向测量师学会提交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推荐。内地所有申请资格互认者,先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提交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后,再向测量师学会推荐。测量师成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员的,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与内地房地产估价师有同等的和义务,并享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符合内地注册条件的,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报请建设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可以在内地执业。内地房地产估价师成为测量师学会会员的,可以使用“MHKIS”的头衔,与测量师有同等的和义务,可以在执业。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以在申请注册为“注册专业测量师”,并可使用“注册专业测量师”和英文缩写“R.P.S”的头衔。

  (11)2003年11月4~5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十周年座谈会暨房地产估价师学术研讨会”在深圳隆重召开。这次会议是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史上一次继往开来、开拓创新的盛会,是进一步加强国内、国际专业人士相互学习、交流与合作的盛会。会议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主办,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承办。除了来自内地房地产估价理论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优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代表外,来自测量师学会、国际测量师联合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及房地产学会、房地产学会、马来西亚测量师学会、日本不动产研究所等房地产估价专业团体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在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房地产估价行业建设与房地产战略、估价方法与高新技术应用、估价理论与估价技术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抵押评估与土地价格评估等理论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还进行了“全国优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行业贡献”、“2003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的表彰活动。

  (12)2003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今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一,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第二,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行业行政和自律性管理。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中介服务的行政管理。评估行业协会要切实改进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自律性管理。各类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评估业务。严格遵守评估执业准则和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诚信执业,客观、地提供评估中介服务。

  第三,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改进和加强各评估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为了有利于各评估专业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协调发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行业协会自主协商,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应明确评估师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方式,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管理职责,以及评估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第五,组织开展一次评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全面检查。2004年6月底以前,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13)2003年12月29日建设部办公厅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2003]67号),发布《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3]658号),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4078人;单科合格保留成绩人员分别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2374人,《房地产经纪概论》6873人,《房地产经务》2456人,《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1484人。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经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注册。

  (14)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该令第十:“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机构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三十“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轨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目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由建设部主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由国土资源部主管。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的人数分别超过两万人。国土资源部已取消对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评定,建设部仍保留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的评定。

  (1)估价师数量及分布状况。中国的房地产估价业起步于1993年,当时还没有的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只是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认定了140名房地产估价师,赋予他们房地产估价的执业资格。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志着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制度在中国确立,该法第33条“国家实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58条“国家实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1995年,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与此同时,公开举行了全国首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近年来,报名参加考试的房地产从业人员数量逐年攀升,截止到2003年10月取得执业资格的人数达到20711名,批准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达到18638人,房地产估价师队伍逐渐发展壮大起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是全国非赢利的自律性社会团体,目前有21000多名经国土资源部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土地估价师。

  在房地产估价师发展的这十年里,中国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从无到有,具有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不断增加,范围扩展到了全国各地。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多数的房地产估价师主要集中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及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而像、青海、甘肃、这些西部偏远地区,房地产估价师的数量则是少之又少。的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占全国的比例达到8.5%,上海所占的比例也达到了8.5%左右;只占0.6%,而更少,仅占0.04%。由此可见,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房地产估价行业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应该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估价机构的现状。在20世纪,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机构绝大多数都是管理部门下的事业单位。但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对估价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根据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2000]“51号”文件《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的,全国大多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机构都已经完成了脱钩改制,并重新申报估价机构资格。脱钩改制后,估价机构从以前行政部门下的附属机构变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真正成为了核算、自负盈亏、发展、约束、享有民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根据注册资本、人员构成、执业经验及业务规模等条件,建设部将估价机构分为三个资质等级。据统计,目前国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已经达到一千多家,其中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有90家之多。像估价师的分布一样,估价机构尤其是一级资质机构的分布同样存在着东多西少的现象。市的一级资质机构已经达到25家,占所有一级机构比例的27.8%,上海的比例为10%,广东也达到了7.8%;而、青海、等地却没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即使是二级和的机构也为数不多。

  目前,全国土地估价机构有1700余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制度的,2003年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有208家。

  目前,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的需求很大。房屋出租市场上,有近50%的业主委托经纪公司代为出租房屋,上海市大约有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实现的。但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够规范并表示对其服务不满意。许多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中存在收费过高、服务质量低、不能替消费者、欺诈客户、专业服务水平低等问题。近几年,客户对房地产中介的有关投诉连续几年列于中国消协十大投诉热点之一。

  针对房地产经纪市场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关部门最近两年不断加管力度。2003年3月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房屋银行”、“房屋超市”名义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受理房地产经纪业务。建设部于2002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举行首次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开始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作为首次全国公开举行的考试,2003年2月8日建设部办公厅公布首次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明确指出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市场随着有关管理部门的大力整顿,以及行业中守法中介的共同努力,已经开始向规范的市场运作方向发展。

  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一部分,房地产咨询业在国内的发展程度似乎不像估价行业那样发达,也不像经纪行业那样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其实不然,目前国内许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仅仅从事单一估价业务,它们经常会为委托单位或是个人提供咨询信息,诠释相关法律法规,以协助委托人进行种种决策。当然也有一小部分的公司专职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目前,房地产咨询业并没有实行行政许可,房地产咨询业的行业自律体系也没有形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要求行业分工越来越细,对形形色色专业咨询人员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投资分析师、权案策划师、工程咨询师的行业自律体系将会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是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实行的第十个年头,房地产估价业已经迈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房地产经纪行业正在努力摆脱混乱的局面,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中介服务业的生命线,职业与诚信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国无信不威”。目前,全球范围内金融界的造假丑闻,了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严重信用问题,造成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也不例外。有些估价机构为了招揽业务,不惜“、客观、”的原则,刻意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高估或低估标的物价值;经纪服务公司做黑单、客户、赚取非法差价。种种黑幕的向我们敲响了诚信的警钟,加业自身职业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1999年颁发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明确提出了六条房地产估价职业方面的要求。目前,房地产估价职业已经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给人们留下的不好印象并不能回避。一锤子买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做黑单等都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人们对“中介”两个字眼大有到了闻声色变的地步,所以在大多数租赁房屋的启事后附带上“中介免谈”的字样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习惯。2002年建设部出台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办法,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业进行监管的力度。

  有些房地产经纪中介公司通过压上家瞒下家、赚取差价、无照经营等手段消费者,不但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而且还增加了日常烦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当前,在房地产经纪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骗取中介费。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有的经纪人或中介公司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或引诱消费者。其中包括虚构房源、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以次充优等。一旦消费者缴纳定金或中介费后,就以种种理由或不理不睬消费者,先收定金后赖账,更有甚者,收了定金后卷款逃走。有些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业主一气骗买主上钩,等买主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就各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

  (2)赚取不当差价。这种情况是经纪人或中介公司通过隐瞒等手段,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压低卖价,抬高买价,从中获取差价收入。

  (3)不兑现承诺。经纪人或中介公司只顾收取中介费。为了提高成交率,随意承诺,如解决城市户口、确保投资回报、解决抵押贷款、规避所得税等,而当承诺兑现不了时,却又一推了之。

  (4)乱收费。有的房地产经纪中介企业只给收据不开,恶意逃避国家有关的税收,有的是介绍不成仍要收费。

  (5)合同不规范。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采用固定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提供明显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并做出不合理、不的。有的合同中主要条款规避法规,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造成欺诈。还有的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6)违规操作。这些行为包括: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有些咨询公司、物业公司等未经变更登记也从事房地产的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第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房地产经纪业的发展并不像估价行业那样,从一开始就受到了部门的直接监管。早期的房地产经纪业可以说完全是自发而生的,既没有行政许可,又没有行业自律管理,没有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行业进入容易,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要求较低,业内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由于部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利益至上、责任观念淡薄、操作不规范,从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虚假广告、过度包装、骗取中介费、吃差价等诚信的行为,同时还导致服务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并且许多经纪机构缺乏品牌意识,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挣一笔就跑”、“捞一把就撤”的做法在社会上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服务行业同制造业一样,品牌效应是相当重要的,优秀的品牌可以保持与老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更可以吸引一大批的新客户,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随着房地产经纪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经纪公司也会逐步注重品牌效益。

  第二,房地产经纪业的自律守则有待完善。应该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房地产经纪人行为守则和操作规范,尽快完善管理机制,使房地产经纪行为有章可寻。

  第三,房地产经纪业的监管体系有待建立。只有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行业规章制度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目前,应该完善对房地产经纪业的监管措施,加大行业自律管理力度。比如,在处理无照经营时,应该进行诚信档案记录,在处理超范围经营时,除了作一般性的罚款处理,还可以采取公开或吊销经营执照等惩罚措施。

  房地产信贷抵押丰富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手段,提升了潜在购房人的购买力,极大的活跃了房地产市场。然而,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有风险的。80年代末,美国大批银行由于不能回收抵押贷款尤其是房地产抵押贷款,产生大量不良资产而纷纷倒闭;1997年东南亚爆发的金融危机与银地产抵押贷款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地产抵押贷款额与房地产市场价值发生严重偏离。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一般是由抵押人委托估价机构,在得到银行的批准下进行估价,估价结果由执业估价师签字生效。从抵押人的角度出发,抵押房地产估价价值越高,得到的抵押贷款数额越大。抵押人会想尽办法从估价人员入手,以利益相引诱,许诺额外的“手续费”,估价人员高估价值,出具虚假抵押估价报告。倘若估价人员素质不够硬朗,敬业缺乏,就很有可能难以抵挡利益的,修改原始数据,故意采用虚假的估价参数,导致估价结果的严重失真。

  目前,房地产抵押市场上问题较多。抵押物不具备抵押、抵押物估价价值高出其市场价值、债权人不能按期、到期日抵押物清算价值远远低于贷款数额等等,这些问题给银行经营带来了诸多风险,使得人们对它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为了整治社会上的违规抵押信贷问题,央行出台了“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商贷款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房地产信贷抵押的操作程序。但是,估价师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估价师在抵押贷款过程中放大房地产价值,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界评估业的发展历史上,美国和日本都曾经因为评估业的混乱而导致金融风险,后来不得不国库资金平息。但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人都不了解这些,一些懂行的人也因故不说。资产通常根据需要放大5~20倍。其根源在于目前国内评估行业实质上是多头管理,银监会、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任何一个部委级机构都不能扭转评估行业的严重非正常局面。银行业与评估业的暗合难以从单方面杜绝。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开发建设工作的步伐也越来越快,新城区的建设意味着对旧城区的重新布局规划,随之要面对的就是如何处理好拆迁安置的问题。拆迁补偿工作做不好,就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房地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异质性,没有任何两个建筑物是完全一样的,即使是高度相同、面积相同、装修相同的两幢楼房的价格也会因为坐落区位的不同而不同。在对它们进行补偿时,不适宜在小区内制订统一的补偿价格。因此,拆迁估价牵扯到的房屋数量较多、质量差异较大、产权情况错综复杂,对每一房地产都需做详细的调查。据统计,近几年关于拆迁纠纷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占总体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拆迁纠纷大多是由于补偿金额与被拆迁房产价值差别较大而引起的,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拆迁方擅自改动原定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屋不能按期落实,等等。从估价业的角度来看,被拆房屋的估价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是问题的焦点。造成两者差距的原因有估价师自身技术水平的原因,也有估价师职业方面的问题,还有估价行业的运行方面的原因等。

  在旧的拆迁管理条例中,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加以成新率进行调整,忽略了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性。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新条例将补偿标准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修改后的补偿标准充分体现了房屋的真实价值,使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与房屋真实价值真正挂起钩来。但是,由于缺乏与条例相配套的拆迁补偿估价实施办法,因此,在拆迁补偿估价中的房屋面积确定、估价时点确定、估价方法选择及对估价结果有的处理程序等都没有明确统一的准则。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此做了明确的。这一指导意见的发布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对于房屋拆迁估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对于减少房屋拆迁纠纷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拆迁的时候,由于工程项目耗资巨大,补偿金额有限,建设部门想尽办法降低成本。拆迁成本中,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补偿占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建设部门一般会暗示估价机构尽量低估被拆迁人的补偿价值,缩减项目所需资金。估价机构往往会迫于这种压力或,出具偏离真实价值的估价报告。这种现象在一些中小城市比较常见,由于被拆迁人是,给这种不正之风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是,随着人们意识的增强,相关法制的完善,被拆迁户将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估价报告。

  在拆迁补偿估价过程中,对标的物的产权状况、使用信息、建造年代等是由拆迁方予以提供的。在信息提供过程中,如果拆迁人故意隐瞒一些会提升房屋价值因素的信息,或是凭空出一些会造成房屋贬值的信息,比如,少报房屋拆迁面积、房屋成新率等,就会给拆迁估价工作带来麻烦。倘若估价师不对信息的可靠性加以查验,对建筑物的情况不做实地调查,只是以拆迁人提供的数据作为惟一依据,那么得到的估价结果就有可能不被被拆迁人接受。

  当前,在城市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围绕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争执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被拆迁房屋与补偿价值是以估价师所出具的估价报告为参考依据的,因此,估价师在争执中当然要接受。在这种争执和较量过程中,双方常常是寸土不让,一厘一毫也要争个明明白白,在广大百姓意识提高的同时,估价师的真实水平也受到严峻,这种与挑战,在抵押评估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中是较少遇到的。在对拆迁补偿价值的估价结果争执中,估价师不再能一味地迎合委托方的要求,也不能期望若干年后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淡化评估结果的不真实性。应该说,拆迁补偿评估再次呼吁估价师必须、客观、,对于估价师认识自身的价值,建立起诚信自律的职业规范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市场经济需要估价师,市场经济也孕育和培育了估价师,但估价师绝不能市场,否则就会被市场惩罚或淘汰。

  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垄断,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不正当竞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以,这样才能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创造良好的职业。同时要严格惩制度,强化激励机制。一方面,对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建设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惩制度,对在职业建设中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给予荣誉励和物质励。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严肃处理。

  我国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时,诚实守信的职业,明确提出“严格资质认定,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中介组织的质量。”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提供服务。应该培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促使他们提高执业水平,增强职业责任感。在提高他们社会专业地位,赢得社会尊重的同时,增强约束机制。诚信是一个行业的执业之本,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之源。只有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房地产中介行业才能从根本上获得市场的认可。

  随着中国成功入世,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将更加对外,涉及的面越来越广。的变化要求估价师、经纪人不但应该打好夯实的专业基础,还应该掌握其他相关行业的基础知识;不但应该具备扎实的理底,还应该拥有突出的执业能力。目前许多从业人员是从房地产行业半道出身,知识面窄、层次结构不合理,对其他行业情况了解甚少,这无疑会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服务业最注重的是服务质量,而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服务水平的最可靠。近年来,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与经纪人资格认证制度为行业的人才甄选树立了一道可靠的屏障。但是,行业是动态发展的,就目前来看,行业准入制度应在发展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现行的房地产资格中介服务业认证考试制度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房地产专业理论与实务,对金融、会计、统计等其他专业知识的考察权重较少。适当增加资格考试科目,调整测试内容的比例权重,适当增加实际业务的分析能力考察,拓宽从业人员的知识面,提升执业能力。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学历教育、准入考试与持续教育三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持续教育不合格者,不符合要求者,也应适当淘汰。估价师持续教育早已开始,它给估价师创造了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通过持续教育,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可以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工具,同时还能够加深理解以前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使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得到。

  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已经粗具规模,行业分工已经逐步形成,业务特点更具有专业化。在估价行业里面,由于执业历程、人员构成、机构规模的不同,有些机构擅长对拆迁的估价,有的机构擅长对按揭贷款的估价,还有些机构对其他业务比较熟悉。在相互整合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现各自的资源优势、业务长处,优势互补,相互进行经验交流,提高估价机构的业务能力,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档次。一是可以适应房地产估价对象纷繁复杂和专业性强的要求;二是可以降低服务成本。

  中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行业历程短,市场潜力远远没有开发出来,业务种类比较单一。在估价这一块,许多估价公司承接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或是土地的价值评估这块蛋糕上,而对投资分析、方案策划、开发咨询业务几乎没有任何涉及,这也导致了估价市场上激烈的恶性竞争,不利于行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经纪行业里面,房屋租赁代理是比较成熟的一块,而房屋买卖代理的发展刚刚起步。应该把眼光放的长远一些,在新业务的拓展上多花时间、多费功夫,从几乎饱和的市场上抽调出一部分剩余资源用于空白领域的研究开发,以期早日实现中介服务业的战略转移,充实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的内容。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一定是规模越大越好,也不一定要搞航空母舰式的集团公司,而是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与相适应,大、中、小机构都有空间和存在的必要。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型事务所,目前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树立品牌,培育品牌意识。

  房地产估价业成立初期,经济还处于卖方市场,待估价项目数量众多,估价机构可以轻易获得大量的业务,竞争很缓和,当时几乎没有营销这个观念,更谈不上品牌树立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人们已经开始关注服务质量,估价机构的危机感也越来越强。如今,估价机构繁多、估价业务紧俏使得估价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再加上人们对品牌的信任感越来越强,使得品牌树立成为了每个估价机构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房地产经纪企业,社会更是优秀的品牌企业,一些守法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更希望扶持优秀品牌企业。房地产经纪企业需要努力提高企业信誉,树立品牌效应,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创建品牌价值。同时,应该完善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品牌评价工作,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品牌评价标准。

  估价行业的管理体制包括国家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等。目前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监管,加业自律职能,健全企业内部管理,重视社会监督重用。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估价行业的管理体制。

  同时,估价行业要发展成为一个健康有序的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服务行业,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行业标准。在制定评估准则时,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统一的资产评估准则应该能够对各类资产都具有基本的普遍指导意义,并尽可能地体现出各类资产评估的特性。从国外评估准则制定情况看,许多国家及国际评估准则都根据特定目的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同时也针对不同类型资产制定准则。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应该涉及机器设备、房地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及企业价值。房地产评估准则应该是各类评估准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房地产评估方面的问题及矛盾较为突出,应该着手考虑解决方案,制定一个能够使整个资产评估行业评估人员共同遵循的执业标准,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完善,以资产评估中介行业的客观、性,减少资产评估纠纷的发生,为评估纠纷的裁决提供依据。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多方面的通力协作。应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体系,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建立有效可行的客户反馈投诉体系,如设立指定的投诉站或者是在网上开通投诉专栏,客户和其他社会能及时安全地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估价行业和经纪人行业的自律协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且建立职业诚信档案,加强对职业的监管。

  房地产中介行业要得到健康发展,规章制度的完善常必要的。在估价行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加强对话、沟通与协调,而不是谋求相互合并,但在评估职业、评估行为守则和一些评估基本术语以及评估基本准则方面会寻求统一。估价行业全国应该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或法规,这方面的立法启动工作也会加紧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守则应该尽快出台并完善。各地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也会落到实处。广州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对房地产中介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据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固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是15平方米,每家房地产中介公司都要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不少于三个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各地也将陆续出台房地产经纪执业。

  今后,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关系协调、咨询服务等工作将从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给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区分将更明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切实加管力度。主要是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监督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加大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消费者投诉的非法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行业自律管理将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将加强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对违反中介行业职业,违章违规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性处罚。

  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步,就必须树立自己的品牌。随着中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完善,不论是估价机构还是经纪人机构都会深刻认识到品牌的重要性,社会也会格外青睐有品牌的中介企业。品牌化是需要高素质的队伍、高质量的服务和高效率的管理来作的。因此,严把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准入关,加业自律管理,实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持续教育制度,培养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企业的横向交流以及国际交往。在加大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的同时,会为培育优秀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品牌创造良好的外部。目前中国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机构已逾万家,从业人员的数量达几十万人之多,但其中大多数房地产经纪企业规模较小,企业实力弱,因此房地产经纪企业加盟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是房地产经纪业未来发展的新动态。如中国的仲量行在全球27个国家设有69个办事处,职工近4000人。

  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必将逐步扩大商贸的市场准入,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电讯业、法律服务、中介咨询、建筑设计、工程建设、旅游业等专业服务领域的,外资将被允许进一步进入中国市场,房地产中介行业也将扩大对外。房地产中介组织与国际交流也会更加频繁。房地产中介组织与国际上的一些知名权威组织的交往也会更加紧密,如英国皇家测量师学会、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世界测量师联合会、美国评估学会、全美房地产代理人协会等,执业资格互认也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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