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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8-5 9:17:54 人气: 标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发改委蒋珊照片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洛斯”或“目标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于2018年4月1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以下简称“上虞法院”)裁定破产,上虞法院指定国浩)联合担任格洛斯的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2018年8月28日,管理人发布了关于招募格洛斯重整”)、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格洛斯、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盾压力容器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八家公司以下合称“金盾系八公司”)合并重整(以下简称“合并重整”)。

  为进一步开拓上市公司在无缝钢管生产制造领域的产品序列、规格,拓展公司在精品特殊钢行业中的产品门类、竞争实力,更好地发挥协同效益、节约投资、缩短建设期和达效期,2019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暨受让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整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公司拟提供49,155万元人民币重整资金(最终投入的重整资金金额将在49,155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和结算规则实际结算后确定)参与格洛斯的破产重整事宜。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取得重整后格洛斯100%的股权,从而取得格洛斯名下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经营性有效的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关于合并重整及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近日,上市公司接到通知,合并重整事项所涉及的《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19年6月28日,上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浙0604破2、3、4、5、6、10、15、16号),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裁定如下:“一、批准浙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盾压力容器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钢管销售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盾压力容器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钢管销售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合并重整投资参与方将与管理人推进《重整投资协议书》、重整计划所约定的相关后续工作,包括重整投资范围内资产和权益的交割等。

  重整计划经上虞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已生效,公司后续需按《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支付重整资金、办理格洛斯股权变更登记等交割事宜。格洛斯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若格洛斯在重整完成后仍继续发生亏损,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如本次重整最终完成,公司将在公司治理、产品协作、客户共享等方面,利用公司的资源优势、丰富的管理经验及运营经验,提升格洛斯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格洛斯以有效的经营策略和措施控制、规避经营风险,加快推进格洛斯业务经营步入正轨,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后续如主管机关向目标公司继续追缴其于交割日前所欠缴税费(包括目标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税费)或对目标公司交割日前的税务问题进行处罚的,均由金盾控股负责处理和承担;如因上述情况给目标公司和/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需补缴的税费、滞纳金、罚金等),金盾控股应负责赔偿。虽有上述约定,但如税务机关直接向目标公司进行追缴或作出处罚的,目标公司仅能在承担相应的税款或罚金等后,依据前述约定向金盾控股进行追偿,而追偿能否成功将取决于金盾控股的偿付能力。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税务风险。

  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具体执行的相展,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财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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