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所属单位调整的请示》(沪烟专法〔2017〕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烟草集团静安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公司)吸收合并上海烟草集团闸北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北公司),闸北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静安公司承继。 二、静安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烟草专卖局合署办公,并分别依法承担辖区内的卷烟营销和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三、合并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吸收合并后,静安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400万元。其中,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84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6%;上海烟草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出资27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9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6.30%;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出资68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2.70%。 四、静安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结构,切实做到各司其职,规范运作,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合并过程中,凡涉及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办理,不得出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 七、原则同意《上海烟草集团静安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与上海烟草集团闸北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合并方案》,请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批复进一步修改完善。蒋梦婕天天向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