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金、扣除部分工资、、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 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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