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李淑莲进京被,随后家属被告知李已身亡。尸检报告证明,李淑莲死前曾遭受;随后,实施之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家属3年来一直得不到,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无奈之下,女儿李宁了母亲的,裸跪广场。律师介入此案后,欲查阅卷,也遭到各方。 作为刑事被害人,是犯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启动的重要当事人。早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首次赋予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司法中“当事人”的地位,拥有接受诉讼文书、出庭、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对被告人发问、相互辩论、对案件发表意见、等诉讼。 然而,司法实践当中,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程序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益却往往被忽视,甚至被损害。究其原因,既与法律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和实施有关,也和一些审判机关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有关。要充分保障被害益,必须要从转变司法人员工作观念开始,提高他们对刑事被害人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审判监督,确保被害人的在实际中切实得到落实。 26岁,原是任意挥洒美好青春的年纪,此时的李宁却早早成为了家庭的支撑,一边上班,一边照顾身患疾病的父亲,还要为已经去世3年的母亲讨回。 李宁的母亲李淑莲,3年前进京,被龙口市当地部门后于2009年10月2日离奇身亡,死前曾遭受。但在李淑莲死后3年多的时间里,死者家属却没有得到尸检报告和关于此案的。 李宁的代理律师,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亚超,近日赴龙口市司法机关调阅此案卷依然受阻未果。李宁对此深感困惑:“人都死了,为什么不能给我们家属一个交代?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知道的吗?” 李宁当时大脑一片空白,一直在心中这不是真的,因为就在几天前,龙口还向她们过母亲的安全 提起母亲,李宁依旧忍不住哽咽,她告诉周末记者,因为一直没有得到母亲的尸检报告和案件,至今没有火化母亲的遗体。 “对于这起案件,我们手上没有任字,母亲就是我们唯一的了,我相信她会理解我们的。”李宁说。 当天一早,李宁的哥哥宁海便接到单位的通知说母亲病危,他立即告诉了李宁和他们的父亲宁福良。在上学的李宁立即飞回龙口市,刚下飞机就被等在那里的带到了东莱宾馆,在客房中,她被告知母亲已在头天晚上11时30分上吊。 李宁当时大脑一片空白,一直在心中这不是真的,因为就在几天前,龙口还向她们过母亲的安全。 “在母亲死前的一个月,就因问题被龙口‘关押’了。”李宁说,母亲1998年11月租了龙口市东市场门面楼开始经营窗帘、手表、首饰等,后因对当地有关部门就商铺租赁经营纠纷处理不满,从2002年7月起开始进京。 2009年9月4日晚,与李淑莲一同进京的山东招远的侯女士打电线日李淑莲在大兴区德茂办理暂住证时,被龙口市的人接走。 得到消息后,李淑莲家人开始到东莱街道、龙口市局、法院等处找人,却均被告知不知李淑莲的下落。 寻找20多日无果后,9月25日下午,宁福良亲自到德茂查询,并在记录上看到了9月3日带走李淑莲的是龙口市办的曲庆国和东莱街道的戚洪涛。宁福良随即联系二人,才被告知李淑莲就在龙口,后在宁海的多次追问下,他们表示:“人没事,过节就让回家团圆。” 得知李淑莲的死讯后,家属曾要求立即去见遗体,而直到当天晚上7时30分,家属才被领到殡仪馆,见了李淑莲最后一面。 李宁回忆,当时殡仪馆已聚集了包括当地警方、龙口等在内的很多人,见到母亲时,她已被换上了寿衣,而作为家属的他们却被要求只能看几眼,不允许触碰遗体。 在家属再三询问李淑莲死亡细节下,时任龙口市局长的周学军告诉他们,李淑莲是用秋裤倒挂在卫生间门上的,并带李宁的小姨和大舅到了案发现场。 告诉周末记者,现场是龙口市南山集团南山宾馆迎宾楼地下一层的一间密不透光的地下室。房内有一张床,在床的两侧有一个摄像头,但她们询问后,周学军表示没有摄像记录,也未对其他质疑进行回应。 打人者被判了,作为家属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的庭;也没有收到任何司法机关通知参加庭审;没有;就连打人者的名字都不知道 家属们看到李淑莲的尸检报告是在2009年10月4日。谈起当时的情况,的情绪非常激动。“的人曾极力我进去看尸检报告。”推测可能与她学医有关,警方怕她会提出质疑。 而随后她果然发现了问题。“如果人是的,那应该是在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因此我询问尸检是否做了能判断当时生命体征的体内平衡液等项目的检测。他们说没有,我当即对尸检报告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表示,警方并未理睬她的意见,此后也没有再通知过家属重新进行尸检。 只让家属看了尸检报告,却没有给他们复印件,因此这份有疑义的尸检报告,家属们手上并没有。但李宁记下了部分内容,尸检报告中提到,李淑莲生前未有性,臀部有大面积瘀伤,头部有瘀伤,胃内无食物残渣,结论轻伤,死因缢颈。 尸检报告足以说明母亲在死前是遭受过的。李宁说,对此也予以了确认,表示确有打人者,并被,但是并未向家属透露具体的姓名。而打人者的真实姓名,直到今日对李淑莲家人仍是个谜。 李淑莲死后,龙口市开始与其家人协商善后工作,据李宁说,2009年12月30日,李淑莲的丈夫和儿子在龙口市刑侦科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同意支付家属78万元赔偿款,但赔偿方“甲方”为空白,同时附有“放弃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和“火化尸体”的条款。 该协议并未给死者家属留存,目前他们手中有的仅是2010年5月由龙口东莱街道给的40万元支票,而对于金额的减少李宁解释称是因家属一直不肯火化李淑莲遗体所致。 李宁表示,案发后,家属曾多次找机关等部门要求获知打人者信息,后被告知打人者已经被,但没透露具体姓名,也未将案件交给者家属。 打人者被判了,作为家属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的庭;也没有收到任何司法机关通知参加庭审;没有;就连打人者的名字都不知道。为了弄清线年年初,李宁像她“倔强”的母亲一样了。 告诉记者,3年多来,家属没有得到过任何关于该案进程、司法诉讼程序的通知或文件,多次向相关部门索要,也无果而终。 为了进一步弄清李淑莲一案的具体案情经过、被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的过程及内容以及对打人者的审判情况等,记者致电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但一位工作人员在对记者表示不太清楚后,便挂断了电话。 “因为案子没有了结,3年来母亲依然不能入土为安,虽然不忍心,却也没办法,因为我们手上什么都没有,母亲就是我们唯一的。”李宁轻声说。 以前家属索要时,曾被告知没看,原本以为律师肯定是有权查看的,但结果又令她们失望了。“家属和律师都没,我们真的不知道谁才能有权查看。”李宁无奈地说 李宁一家的引起了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亚超的关注,2012年9月末,她正式成为了李宁的代理律师,帮助她们查明。 作为一名律师,郝亚超从未觉得被害人家属得到会是一件3年来都无法完成的任务。为此,她还曾经埋怨过李宁,但很快她就亲身感受了其中的“”。 2012年11月,郝亚超从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杜枫那里得知已对此案的3名涉事者,一人缓刑二人实刑,实刑为两年半。但他并未告知被告人名字及具体情况,只是称“你们去相关部门调阅资料”。为此,郝亚超决定前往龙口市法院调阅卷。 12月20日上午10时许,郝亚超在的陪同下一起来到龙口法院要求查阅李淑莲一案的。在与门卫多次沟通后,她们才得以见到办公室主任张红。在向其出示了律师证和介绍信后,张红却告诉郝亚超只有庭审时该案的律师才可查阅卷。 “死者家属连开庭都不知道,哪来的庭审代理律师?而且这也不合情理,假如当时的律师已不再接手此案,我作为新的代理律师就永远查看卷?”郝亚超要求张红出示法律依据,却被告知这是内部。 下午1时30分,郝亚超再次来到龙口法院办公室却仍被告知无法查阅,她就此追问到底有没有,并要求联系刑庭庭长李文,张红则让其到办公室等候。 直到晚7时30分,张红仍郝非该案庭审代理人,不能查阅卷。晚8时30分左右,郝亚超和二人被以妨碍法院工作秩序为由,由法警架出法院。 “碰了钉子”的郝亚超并不甘心,12月21日上午,她又来到龙口市检察院要求查询本案,却连大门都没进去。 郝亚超又立即赶往龙口市要求知晓李淑莲案犯罪嫌疑人名字,副局长修先蒿表示卷已移送检察院,这里没有。尽管郝亚超以“侦查卷由机关存档备查”的法律来进行,但仍被告知案件已侦查终结,无义务提供,随后被“请”出大门。 郝亚超的查询最终也以失败告终。对此结果,和李宁表示非常无奈,因为以前家属索要时,曾被告知没看,原本以为律师肯定是有权查看的,但结果又令她们失望了。“家属和律师都没,我们真的不知道谁才能有权查看。”李宁无奈地说。 针对郝亚超的经历及一直未给家属的原因,记者致电了上述司法机关,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依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李宁在最新更新的微博中,她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妈妈,有许多的人在帮助我们,也有很多网友关心我们。您看到了吗?”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直接向起诉。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 第一百八十二条 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