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物的总体特征作出的分类,通常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分类。对于出版物,当然也可以根据它们在载体、内容、表现形式、生产方式等方面的总体特征而将之分成不同的种类。现在一般认为,根据总体特征来划分的出版类,就是以上所说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六大类。其中,图书、和期刊通常是以纸张为载体、以印刷方式复制后发行的,所以往往又把它们合称为“纸质出版物”或“印刷型出版物”,以区别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 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常常促成出版类的新陈代谢。所以,这六大类出版物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先后出现的。最早出现的出版物是图书,在图书以后出现的是、期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后来又出现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与此同时,以前我们曾看到过的缩微出版物,现在却不见了踪影。 在出版工作实践中,除了按总体特征作的出版物基本分类外,还常常从其内容所属学科的角度参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对每一大类出版物再作分类。下表列出了按学科对出版物进行分类的基本学科类别和一些常用二级学科类别及它们的代码。 对出版物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譬如,按照知识层次结构的不同,出版物可以分为学术研究类、知识普及类、大活类、娱乐类等;按内容的表现形式来划分,出版物可以分为文字类、图画类、图文类、声音类、图像类、多类等;从发行范围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只限国内发行的出版物、仅在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等。 任何出版单位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也少不了经营管理、发行、财会、情报资料、档案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发挥作用,贡献力量,出版单位的正常生产和持续发展。因此,出版单位最宝贵的财富就是各种专业人才。其中,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出版活动,承担出版单位的主要生产任务,是最具有出版业专业特色的人力资源。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表述上的简明,下文的讲述以图书出版社为例,而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也适用于其他各种出版单位,只是具体业务内容可能有一些与相应出版类对应的变化。 上海作为中国的诞生地,也是党最早的出版机构所在地。1920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设立新青年社,出版《新青年》。该1915年创刊,原名《青年》,从第二卷起开始改名《新青年》;它原由上海群益书社出版,1917年迁出版,1920年9月又迁回上海出版。中国成立后,《新青年》一度成为党的机关刊物。新青年社还出版《新青年丛书》,宣传马克思主义和主义。 1921年9月1日,中国决定在上海成立正式的出版机构人民出版社,由当时担任宣传主任的李达亲自主持。人民出版社成立后,即以出版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为己任,制定了出版《马克思主义全书》、《列宁全书》和《康明尼斯特丛书》(即《主义者丛书》)的计划。虽然由于的而致使出版计划未能全部完成,但这是我国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地系统出版马列主义著作,开拓了出版业的新领域。 由于的,中国的出版机构往往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存在的时间也较短。历史上在区先后出现的由直接领导的出版机构主要有:上海书店,1923年11月成立于上海,由毛负责,1926年2月3日被军阀孙传芳查封,3年中出版图书30余种;长江书店,1926年11月成立于武汉,由瞿秋白负责。此外还有书店(1928-1929,上海)、华兴书店(1929-1931,上海)、北方人民出版社(1931-1932,)。这些出版机构虽然存在时间很短,但它们的出版物因宣传新思想而在群众中广为。 中国在苏区和解放区的图书出版,始于1927年大失败之后。当时设在江西的苏维埃中央工农出版过报刊、书籍以及文化补习课本。据不完全统计,有刊物70余种,如《少年先锋》、《红色中华》、《青年实线种左右,如《儿童读本》、《中国苏维埃》、《列宁主义概论》等。1933年8月,在川陕根据地成立了12家出版局和工农书店,出版《》、《斧头》、《红旗》等报刊。“西安事变”以后,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于1937年1月组成了由党的总张闻天及秦邦宪等人负责的中央党报委员会,统一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党的新闻出版工作在陕北根据地得到迅速发展。1937年4月,中央党报委员会创办解放周刊社,该社的发行科以新华书店名义对外联系,并发行《解放》周刊。1938年设立解放社,出版《列宁选集》及一批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至1939年8月,即发行新书98种。1939年6月,成立了中央出版发行部,以加强书刊。同年9月,新华书店作为建制单位正式成立,随即迅速在其他敌后根据地陆续建立地区总店和分支店,到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分支店发展到735家。各大解放区的新华书店总店由中央局宣传部领导,承担本解放区的书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任务;分支店一般承担发行任务。此外,八军、新四军、各抗日根据地以及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的各野战军,都有各自的书报出版机构,如战时出版社、大众日、江淮通讯社等。 解放区的出版机构在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出版了大量书刊,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思想。它们还把许多书刊通过在区开办的书店、出版社传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为中国的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与此同时,中国还通过各种方式领导设在区的民营进步出版机构,积极出版了大量宣传抗日、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进步书刊。中国领导的民营进步出版机构中,最有影响的是生活书店、新知书店和读书生活出版社。 生活书店1932年7月由邹韬奋创办于上海,其前身是《生活》周刊社。一起参与创办的还有胡愈之、徐伯听。生活书店出书范围很广,内容包括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以及哲学、经济、历史、地理、自然科学、文学艺术等各个门类。先后出版《大活》、《太白》、《新知识》等期刊29种,出版图书1000多种,丛书20余种。生活书店的优质服务深受读者欢迎,又由于有二套完整的管理体制,经营良好而业务拓展,在各地广设分店,形成规模经营。为书店不被,生活书店还在上海成立了一批化名的出版机构,如远东图书公司、兄弟图书公司、骆驼书店等。生活书店的创办者邹韬奋,是中国知识的卓越代表,是出版工作者的模范。他在出版战线上为中国新主义事业贡献了一生,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评价。 新知书店1935年由钱俊瑞、徐雪寒、薛暮桥等多人创办于上海,出版图书约400种,期刊10种。读书生活出版社由艾思奇、郑易里出资,邀黄洛峰于1936年在上海创办,以出版大众哲学读物和期刊《读书》而闻名。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管机关是指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机关在中央一般是部级(含副部级)及以上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一般是局(处)级及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一般是县(处)级领导机关。例如,大多数高校出版社,其主办单位是该大学,主管机关则是国家教育部。目前,也有主办单位与主管机关是同一单位的,例如,有些中央部委所属出版社,其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就都是相应的中央部委。出版单位在主管机关和主办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依法开展出版活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该业务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出版单位在专业分工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不 仅是遵守法规的表现,也有利于形成自己的出版特色。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所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对出版单位负责人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详见下文)。 1.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从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应每三年凭所在出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个年度的考核证明以及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对于各方面都合格的,予以按时登记;对于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登或者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③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该类人员要在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该类人员如果今后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准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而受到严重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此后永远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重题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颁布《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题备案办法》,需报备案的选题范围是: 需报备案的重题,其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新闻出版总署要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1999年,新闻出版署在《加强和改进重题备案工作的通知》中就进一步强调,凡内容涉及中国党史、中华人民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以及外交方面的选题,要履行备案手续。 1.书号是主要用于图书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图书识别代码的国家之一。1956年2月,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发《全国图书统一书号方案》,并付诸实施。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国家标准局颁布了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1986),并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原由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ISBN)和图书分类种次号两部分组成。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采用国际标准书号作为中国标准书号。每一个国际标准书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不同长度的4段,分别表示组号、出版者号、书名号、校验码,前面冠以ISBN作为标志符。 2.刊号是主要用于和期刊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刊号”,是“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因其曾称“中国标准刊号”。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主体。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2段,每段4位,前面冠以ISSN作为标志符。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地区号,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有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可按国家申领刊号。(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八章“期刊出版”。) 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后4位数为9000~9999。 3.版号是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版号”,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习称。按照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主体,可以使用。一个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分为5段的12个字符组成,前面冠以ISRC作为标准符。(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九章“音像制品出版”。) 1.书号是主要用于图书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图书识别代码的国家之一。1956年2月,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发《全国图书统一书号方案》,并付诸实施。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国家标准局颁布了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1986),并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原由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ISBN)和图书分类种次号两部分组成。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采用国际标准书号作为中国标准书号。每一个国际标准书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不同长度的4段,分别表示组号、出版者号、书名号、校验码,前面冠以ISBN作为标志符。 2.刊号是主要用于和期刊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刊号”,是“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因其曾称“中国标准刊号”。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主体。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2段,每段4位,前面冠以ISSN作为标志符。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地区号,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有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可按国家申领刊号。(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八章“期刊出版”。) 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后4位数为9000~9999。 3.版号是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版号”,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习称。按照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主体,可以使用。一个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分为5段的12个字符组成,前面冠以ISRC作为标准符。(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九章“音像制品出版”。) 国家有关出版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每个和各种组织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实施了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就必须予以,责令其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予以;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人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营出版物的业务。这种审批制度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 2.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明确了出版物刊载的内容,同时列出了违反的具体行为及其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③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①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②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而刑律者,由对行为人依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与这些行为相关的有:国家罪,国家罪,民族和民族歧视罪,歧视、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罪,罪,制作、贩卖、制品罪,等等。 3.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该条例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部门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出版单位书号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版或者发行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各种境外出版物展览,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开展管理活动中,应严格依事,认真负责,,不得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对此专列条文,明确:“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有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依罪量刑。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依照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分的等级分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 出版社的管理工作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并通过领导职能、组织职能、计划职能、控制职能等具体职能来实施。领导职能主要是通过指导、激励和沟通,来统一思想、协调步伐、化解矛盾,引导员工朝着经营目标的方向努力。组织职能是界定各部门职权,组织编辑、校对、制作(出版)、发行等各部门人员既分工又协作地去完成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必须完成的各项任务。计划职能是对未来活动进行筹划,以引导出版社各项工作和谐、有序地进行。控制职能是通过经营活动的过程,将实际绩效与预先设定的目标进行比较,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各种偏差,为实现目标而进行的各项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目标管理制是出版社以组织制订和实现工作目标为内容的管理制度。它将全社任务量化为一定的指标体系,分解到各个部门、岗位。它的特点是使所有的部门和岗位都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目标责任,并围绕目标的实现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目标管理包括:确定目标管理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预期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建立目标项目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目标管理的实施;对目标实施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并相应地予以惩。目标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及其分解,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结合出版社的内外实际条件,组织员工参与制订;指标要既有前瞻性又有可行性。目标管理的实施期限,一般以任务的阶段性特征为依据,周期可以为一年,也可以为三五年不等。 1.以个人或项目小组为单位的目标管理,是对全社目标管理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在编辑、校对、技术编辑、发行人员中采用。它按照目标和任务、责任和确定个人或项目小组的目标管理要求,设定的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有一定激励力度。编辑部门一般实行以项目为单元或以策划小组为单元乃至以编辑个人为单元的目标管理制度;校对部门一般实行以个人为单元的数量和质量目标管理制度;制作部门(出版科)实行责任技术编辑制度;发行部门实行发行员分片包干制度等。必须指出,对编辑部门个人实行目标管理,要始终强调把社会效益和出版社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防止只与利润挂钩的“个人承包”。 2.以部门为单位的目标管理,主要在编辑、校对、制作(出版)、发行部门实行。对编辑部门的目标管理要注意与编辑工作的职责和工作特点相结合。编辑部门的量化目标主要由数量和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大部分组成。数量指发稿和出书的品种数、字数及完成的时限。质量指全年发稿的结构比例,重点书或畅销书的比例,发稿的“齐、清、定”要求,书稿在性、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和语言文字规范性等方面的要求。社会效益依据出版物的质量、社会评价、读者反映、获情况来评定。经济效益一般是指销售收入或完成利润的指标,也可以设定图书的平均印数等指标。编辑部门的目标管理设定,要考虑到各个编辑部门的学科分工和具体工作内容的差别;要“三审制”,选题的决策权和的终审权不能下放。校对部门的目标管理一般按照校对工作的数量、质量 (包括校正校样上的排版错误和发现原稿中的差错)以及重点书稿的出书时间等设定指标。制作部门(出版科)的目标管理一般按照图书印制的数量(品种数、字数、印数、纸张等材料用量)、质量、成本和周期指标设定,同时将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列入指标体系。发行部门的目标管理一般按照发行码洋、实现销售实洋、回笼货款及回款率、退货率、库存指标及库存周转率、发行成本和费用等指标设定。相关的思想、业务素质要求在上述三个部门的指标体系中都应得到体现。 3.以出版社为单位的目标管理,一般由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设定指标体系。对出版社的目标管理,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效益”的评估考核,通过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量化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每项指标都要确定一定的分值。社会效益指标主要由办社方向、出书结构与质量、优秀图书比例、队伍建设与制度建设等构成;经济效益指标由销售收入、利润、成本控制、净资产增值率、资产利润率、资金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构成。通过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评估考核,实行“工效挂钩”,即两个效益与全社员工的工资总额挂钩。 实行目标管理制,着眼于创新和效益,着眼于提高队伍素质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一切为了多出精品书和多出人才。全社上下在明确的目标下各司其职,可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一股合力,从而推动出版社的各项工作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壮大。 期间费用是指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的成本而必须从当期收入中扣除的费用。就是说,这些费用在会计处理时一般不直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是一次性在当期收入中直接扣除,但在预测或者核算某一出版物品种的成本时,却应该将它们按一定方式分摊计入。 这是指出版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譬如: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由出版单位统一负担的职工福利费、劳动费、社会统筹费、工会经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提取的出版单位资产损失准备,相关税金(主要是以财产税为主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印花税等),诉讼费,无形资产摊销,等等。 这是指出版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譬如:为贷款、发行债券等资金筹措活动而支出的利息,外汇业务的汇兑损失,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等。 营业费用又称“销售费用”,是指出版单位为出版物发行过程中各种活动支付的费用。譬如:发行部门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发行部门的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宣传推广费、展览费,包装费、运杂费、仓储费和呆滞损失,等等。 出版单位使用作品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是无可争议的,因为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一经出版,便与有形商品一样,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既是为了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也是为了出版者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作品的创作与。出版单位使用作品时的付酬应体现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著作权使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使用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某项优势而损害对方的权益。 2.公平原则。在确定著作权使用(转让)费时,应体现公平原则,既对作者有利,也对出版者有利。出版者不能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将使用费一再压低,当然作者也不宜将要价提得太高。双方一般可参照国家版权局提出的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3.等价原则。出版单位应根据作品的质量、数量、潜在市场和作者的社会声望等因素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协商一致原则。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时,出版者应就付酬的方式、标准、办法、日期等问题与著作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见后写进出版合同,以双方共同遵守。 1.著作权贸易的含义。著作权贸易又称“版权贸易”,涉及以著作权为标的的所有贸易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出版工作实践的需要,本书中说的著作权贸易,专指著作权对外贸易,即我国出版单位与海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就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我国地区与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不同,本书中所述关于著作权贸易的一些和操作规程,也适用于我国地区各出版单位与、澳门、地区的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所进行的涉及著作权的交易活动。 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可知,著作权中的人身不能“买卖”转移;能够进行“贸易”而发生转移的只能是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贸易”这一术语的文字表达是不太确切和不够严谨的,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2.著作权贸易的特点。著作权贸易是一种以无形的知识产权为贸易客体的特殊的贸易行为,因此除了遵循对外贸易的一般准则外,与普通商品贸易相比,还具有下述特点: (1)贸易客体不同。普通商品贸易的客体是有形的商品,而著作权贸易的客体是无形的,是著作权中的某项。著作财产权依据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可以拆分成相应的专项(例如出版权、翻译权、发行权、重印权、改编权等),并且还可以按语种、按地区进一步拆分(如中国地区的中文翻译出版发行权等)。出版领域的著作权贸易所经常涉及的,是翻译权和重印权。 (2)贸易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是实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通过有关商品的购买、运输和交割即可完成贸易。购买方则通过将该商品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或自行零售而实现利润。著作权贸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还因贸易客体的不同(即发生转移的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不同贸易方式,并且一般都有约定期限。就非专有许可使用而言(如图片资料的分别授权使用),同一客体(使用权)还可以同时“卖”给许多买家。著作权贸易一般由合同约定是否允许买家向第三方再次转让或转授有关,买家在获得有关后必须进行相应的编辑、制作等工作,生产出相应出版物并销售后才能实现贸易利润。 (3)支付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中,货物的买卖价格是固定的,通常货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货款,银货两讫。著作权贸易中虽也可以一次性付清约定的固定金额,但更多的是以版税方式支付,“卖”方的收入与“买”方的出版经营效果相关。 3.国际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贸易客体(即依据输出国法律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在输入国也能依法得到承认和有效,或者说著作权能得到国际,这是开展国际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 (1)国民待遇原则。协定的双方或公约的各方,要依据本国法律给予相关各方的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著作权。 (2)最低原则。在著作权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期限方面,国际公约缔约都必须达到公约的最低标准。 (3)原则。又称形式上的互惠原则。由于各缔约国立法不同,著作权水平不一,只要求各缔约国按本国立法给予相关各方的国民著作权,而不要求水平相等。 写作编辑应用文,除了要遵循一般应用文写作的要求之外,根据编辑工作的特点,还须特别注意下列基本要求: 编辑应用文的写作以解决编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旨。编辑每写一篇应用文都首先必须明确目的,动手写作之前先要确定打算解决的是哪些问题、如何解决。只有做到有的放矢,d能使应用文发挥应有的作用。目的明确之后,编辑就可针对这些问题,鲜明地表达观点,提出处理意见。撰写编辑应用文,在语言表述上绝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容易造成。例如,一位编辑明明想给的作者写封退稿信,但信中表述得不够明朗,结果使得作者误以为是退修信。于是,作者将修改后又重新寄回,使出版单位陷于被动。 编辑应用文不论长短,也不论采用什么表现方式,都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做到中心突出、层次清楚,合乎逻辑和事理。所用的材料要能说明观点,材料的安排顺序和相互之间的衔接要合理。惟有这样,才能使阅读者充分了解写作的目的、意图及所阐述的内容。 文字简练是指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完整的内容,如古人所说的“文简而理周”。简练的文字既可节省篇幅,又便于记忆,增强表达力。在提倡文字简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苟简,因为将不该省的词语省去,会使文句的意思不完整或不清楚。文字的简练,须以意思表达得完整、明确为前提。 在力求文字简练的同时,还要做到态度平和。编辑人员不能因为代表出版单位而在与人交往中持有优越感,己见也要,切忌以势压人,将自己的观点于人。这一点在写作编辑工作书信时尤应注意。 编辑应用文作为编辑工作过程中的业务文件,在一项工作完成或出版物正式出版之后,都应该归档保存,以备日后需要时查阅。因此,编辑在撰写应用文时,应该从有利于归档保存的角度,将姓名和时间写上。姓名要写得完整,不能只写一个姓或者名字中的一个字,否则今后查阅时就会难以判断写作者究竟是谁。时间也要规范地按顺序写全年、月、日,不能只写月、日或只写日,以免今后无法断定文件的确切写作时间。 编辑人员在工作中除了要写作与处理有直接关系的业务文件外,平时还要写一些与编辑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其中主要是编辑参加种种社会活动的各类书面记录。这类文件以工作报告和情况汇报的形式为主,范围很广,包括组稿报告、访问作者报告、外出工作情况汇报、调研报告、信息汇报、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等。这些文件都属于编辑应用文,而其中的访问作者报告在编辑活动中较为常用,所以在此特作简要介绍。 编辑人员在编辑活动过程中需要与作者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除通信外,编辑有时还需要登门拜访作者,共同商讨工作,交流信息,同时还能加强感情联络。编辑访问作者后,应尽可能作一些书面记录,以备日后查考。在下列情况下,最好写出访问报告: 1.编辑发现作者的写作较原计划有较大改动,应在问清改动的原因、改动的内容并与作者充分商讨是否有改动的必要后,用书面形式向室、社领导汇报。同时,对作者的改动无论赞成与否,都要给以明确的答复。 2.作者向编辑提供了当前国内外与出版社有较大关系的重要信息,编辑应及时记录,写成书面报告,向室、社领导汇报,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作者对出版社的工作或出版物提出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或,编辑应该写书面报告向领导反映。 答读者信就是出版单位回答读者来信的书信。读者给出版单位写信,或直接给编辑写信,是对出版单位的信任、关心和支持,当然也有求助于出版单位的,编辑应该像邹韬奋那样重视和满腔热情地回答读者的来信。邹韬奋在主持生活书店和主办《生活周刊》、《生活日报》、《全民抗战》等报刊时,都竭力尽智为读者服务。他同读者联系、为读者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认真处理读者来信。他认为,“编辑最快乐的一件事就是看读者的来信”,“与读者的悲欢离合、甜酸苦辣打成一片”。他每天都要阅读和答复读者来信,凡是由别人代写的复信,他也要亲自看过,签上名以后才发出。同时,在刊物上办好“信箱”专栏,把带有普遍性的读者意见公开发表,并加上自己的答复文宇。 (1)对某一出版物提出意见。出版物常常会引起各种反映,有赞扬,有,也有发表感想的。对读者的信应该给予答复,编辑可以直接回答,也可转给作者回答(如果主要涉及内容方面的问题)。编辑如对读者的有不同意见,也可在回信中提出商榷。 (2)对如何出书、出什么书或期刊刊登何种文章提出希望或。这是读者对出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编辑应该诚恳地表示感谢。如果其中有一些对编辑开发选题很有,编辑就更应该认真考虑,并进一步与写信者联系。 (3)就出版物中的某个理论问题或学术问题与有关编辑探讨。对于这种来信,编辑可以回信谈谈自己的见解,进行交流,也可以将这些问题转给作者,请作者直接与读者探讨。 (4)愿意向出版单位提供书画藏品或著作、资料等用于出版,或有意将上辈遗著交给出版单位出版。对这些都应在回信中给读者一个明确的回答:一般都要看了作品后,才能决定可否出版。 (1)以公函的形式发出,属公文体。可由编辑按公函的格式拟稿,以编辑室或出版单位的名义发出。譬如,与读者协商其所提供的藏品(如书画藏品、古籍善本等)或前辈、亲友遗著等的出版事宜,就宜采用公函形式。 (2)由编辑个人署名回信,可用日常书信的写法。这种书信灵活多样,可言理,可抒情,可议论,可叙事,也可说明情由,篇幅也可长可短。 雷同的刊物过多,徒然损耗物力,确是一个不好的现象,所以我们以为没有特色、徒然模仿的刊物,还是以不出版为是。你指出在各种刊物里常常着同一作者撰述的几篇文章,可以看出刊物纵然很多,作者却依旧是原班人马,同时也可以想见许多作者所负文债的苦况;你又指出这样重复的出版物也消耗读者的经济力。这是很中肯的话,希望能引起出版界的注意。 中国近代史上的“东渐”主要通过翻译西书来影响国人。因此,翻译事业对近代出版物影响至巨,在这个时期的风云变幻中,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派力量的不同见解,直接影响着西书的翻译出版。中国近代最早对翻译问题发表议论的是林则徐的学生冯桂芬,他的主张“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后来成为洋务派“中学为体,为用”口号的根源。他的翻译思想,是主张大量翻译的历算、格物、制器等书,学习之长技以制敌。洋务派出版的译著即以此为旨,同文馆、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翻译馆等出版机构的出版物可为其代表。 康、梁维新派对洋务派的译书提出。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指出:“盖当时之人,绝不承认欧美人除能制造、能测量、能驾驰、能之外,更有其他学问。而在译出西书中求之,亦确无他种学问可见。”认为当时国人“即生育于此种‘学问之中”。于是马建忠、高凤谦、梁启超等人最先提出了广译的思想,认为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翻译馆、同文馆译书详于工艺技术而略于政事,当今亟宜讲求“政事”之书的翻译。严复、林纾等人更身体力行,带头翻译书和文学书。于是,译介从理工技艺扩大到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在当时的翻中,严复、林纾的翻译成就最为引人注目。康有为有诗称“译才并世数严林”。严复翻译赫胥黎名著《天演论》,被康有为誉为介绍“中国第一者”。后来严复又翻译《原富》、《群己权界论》、《穆勒名学》、《法意》等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名著,共约200万字,并在翻译理论上提出了“信、达、雅”的翻译标准,成为中国近代的翻译大家。林纾与严复并称,但主要翻译小说。他翻译的第一部小说为《巴黎茶花女遗事》,后又译出《黑奴吁天录》、《鲁滨孙漂流记》等。林纾把翻译作为“开民智”的途径,希冀通过翻译让国人了解世界。爱国与救世是他的一贯思想,故康有为赠林纾诗又有“百部虞初救世心”的评价。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近代翻译出版史上,有些外国传教士在早期翻译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代表人物是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他在华30年,没译过一本教书,却翻译各类介绍科技的书籍达138种,为中国了解世界作出了贡献。 综观近代翻译出版,已涉及英、法、俄、日文字。据诸元、顾燮光所著《译书经眼录》的不完全统计,至光绪末年,出版的译作中译自日文的有321种,译自英文的有87种,译自法文的有15种,译自德文的有25种。又据《涵芬楼新书分类目录》统计,当时出版的翻译小说有400多种。 南北朝人范晔所撰《后汉书·蔡伦传》说:“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其用缣帛者谓之为纸。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伦乃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布、鱼网以为纸。元兴元年奏上之,帝善其能,自是莫不从用焉,故天下咸称‘蔡侯纸’。”这段文字是中国发明造纸术的重要文献记载。根据考古结论,蔡伦以前已经有纸,然而蔡伦在中国造纸史上,仍有着不可否认的历史地位。首先,他总结了前人的造纸经验,创造了一套完整的生产新工艺,为纸的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奠定了基础。第二,以破鱼网为原料造纸,扩大了原料来源,改进了生产技术。第三,他主持开发了以楮树皮造纸的技术,这是重大技术创新,推动了造纸术的发展。蔡伦作为中国发明造纸术的杰出代表人物,界文明史上的地位是不朽的。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期刊,或者、期刊变更名称,均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机构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原也须按设立新出版单位的报批,而自2004年1月起,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电视类、期刊变更刊期为一周以上(含一周)的,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单位如有除上列变更事项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从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还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应每三年凭所在出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个年度的考核证明以及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对于各方面都合格的,予以按时登记;对于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登或者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③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该类人员要在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①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该类人员如果今后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且两年内不准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5.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而受到严重以上行政处分,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6.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若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该类人员此后永远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根据所订计划涉及时期的长短,出版社的计划可以分为长期的(三年、五年等)、年度的、季度的或月度的,而年度计划是重点。根据计划的类型,则可以分为编(选题、发稿)、印(印制、出书)、发 (销售)、财务(投入产出)等专项计划。即: 劳动聘用制度的要点,是确定出版社与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劳动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双方建立聘用和被聘用劳动关系的意愿,聘用期限(分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某特定工作为期限等多种),工作内容(即聘用从事哪类工作),劳动报酬(包括工资、金、福利待遇的分配形式),劳动和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推行劳动聘用制度,可以公开、公平、用人,促进出版社自主用人,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双方的权益。 按照劳动聘用合同,出版社可以解聘员工,员工也可以辞聘。建立解聘辞聘制度,有利于疏通人员流动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岗位聘用制度的要点是明确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责、权、利。岗位聘用制度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强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因岗用人、择优聘用。岗位聘用制度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并以出版社与员工个人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岗位名称,聘任期限,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劳动报酬,工作纪律,工作条件,变更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实施岗位聘用制度,要对各种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具体人员是否录用上岗、续聘、晋升或。 出版社由于事业的发展或员工自然减员和人员流动,经常需要引进新的人才。实行选人用人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有利于规范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进来。选人用人的公开招聘,可以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各种人才交流活动(如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进行,还可以在各类上发布相关信息来进行。在通过一定形式的考试后,出版社应向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说明工作职责、工作、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条件等。如双方能就各自的和义务达成一致,即可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测试你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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