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的月亮存在那么久了,相信大家一直有一个疑问,月亮属于谁呢?有没有关于月球的法律呢。也许几百年前,几千年前,会有人觉得这个问题问的很?但今天,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关于月球,真的有法律哦! 早在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又名《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7年1月27日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有效。该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 条约的主要内容有:皆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不得将外层空间占为己有;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星球)、外层空间放置大规模性武器;在上建立军事和进行军事演习;利用外层空间应避免对地球产生不利影响等。 条约中的外层空间 ,又称“空间”。指地球大气层以上的空间。按目前国际条约,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可以进入。外层空间的(月球等)不得成为任何国家的占有对象。 中国于1983年12月30日、1984年1月6日、12日向美、苏、英三国交存加入书,1983年12月30日对中国生效。并在加入书中声明,于1967年1月27日和1970年7月24日以中国名义对该条约的签署与批准法的、无效的。 确认为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民族谋福利,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希望在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和法律方面,促进广泛的国际合作,这种合作将使和各民族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关系,回顾了1963年12月13日联大一致通过题为“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的(十八届)第1962号决议,回顾了1963年10月17日联大一致通过的(十八届)第一八八四号决议,要求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性武器的实体,不在上配置这种武器,考虑到1947年11月3日联大通过的(二届)第110号决议,旨在或鼓励任何和平、和平或侵略行为的宣传并认为该决议也适用于外层空间,确信缔结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活动原则条约,会进一步实现联合国宪章的旨和原则,兹议定条款如下: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进入的一切区域。 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进行科学考察的;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季建业的情人周冰 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 各缔约国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各缔约国: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性武器的实体,不在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 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绝对用于和平目的。在建立军事、设施和工事:在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不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不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所必须的任何器材设备。 各缔约国应把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等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航行员紧急降落后,应立即、安全地被交还给他们飞行器的登记国家。 在外层空间和进行活动时,任一缔约国的航行员应向其他缔约国的航行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所发现的能对航行员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任何现象,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 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部门,还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非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活动,应由有关的缔约国批准,并连续加以监督。国际组织遵照本条约之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进行活动的责任,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本条约缔约国共同承担。 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 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的实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实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或返回地球,而受影响。该实体或组成部分,若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寻获,应送还该缔约国:如经请求,在送还实体前,该缔约国应先提出证明资料。 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应以合作和互助原则为准则;各缔约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缔约国的同等利益。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必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若缔约国有理由相信,该国或其国民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会对本条约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干扰,该国应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地国际磋商。缔约国若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计划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进行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活动,产生潜在的有害的干扰,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为遵照本条约的旨,提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缔约国的要求,给予观测这些国家射入空间的实体飞行的机会。 为提倡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的国际合作,凡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进行活动的缔约国,同意以最大的可能和实际程度,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的情报,通知给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科学界。联合国秘书长接到上述情报后,应准备立即切实分发这种情报资料。 月球和上的所有驻地、设施、设备和飞行器,应以互惠基础对其他缔约国代表。这些代表应将计划的参观事宜,提前通知,以便进行适当磋商,并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安全,避免干扰所参观设备的正常作业。 本条约各项,应适用于各缔约国为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由一个缔约国,还是与其他国家联合进行的(以国际间机构进行的活动也包括在内)。 因国际间机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问题,要由缔约国与主管国际机构,或与该国际机构中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一起解决。 第十四条1.本条约应所有国家签署。凡在本条约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之前,尚未签署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送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大及北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存放,为此指定这三国为交存国。 4.对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条约应于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起生效。 5.交存国应将每次签署日期、每次批准书及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条约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立即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每个缔约国均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对每个要接受该修正的缔约国来说,每项修正在多数缔约国通过后生效;其后,对其余每个加入国来说,修正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任何缔约国在条约生效一年后,都可书面通知交存国,退出本条约。退出条约应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本条约的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均交交存国存档。交存国应把经签署的本条约之副本送交各签署国和加入国。 这就是关于月球的法律知识内容,是不是有点懵了?不要紧,我们一同学习,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你会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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