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我区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 (一)关于补缴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职工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参保或未按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固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早于1991年11月的,最早从1991年11月起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 (二)关于补缴基数。职工以本人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的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其中2002年及之前年度为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据标准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足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据标准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据标准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两个时段确定,1998年6月前按18%,1998年7月起按20%确定。国家和自治区实行阶段性调整费率政策期间,按阶段性调整费率政策执行。 (四)关于滞纳金缴纳和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可免缴相应滞纳金。 滞纳金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从欠缴月的次月1日起按日0.5计算。滞纳金全额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职工月缴费指数按经核定的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基数除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据标准计算。其中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月缴费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 (一) 关于个人账户补建账时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1996年6月及以前年度各月欠费的,个人账户建账时间统一为1996年7月;补缴1996年7月及以后年度各月欠费的,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为本人所补缴的欠费当月。 (二)关于个人账户补计账标准。个人缴费部分从1996年1月起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1996年7月至12月按7%、1997年1月至12月按6.5%、1998年1月至6月按5.5%、1998年7月至12月按6.5%、1999年1月至12月按6%、2000年1月至12月按5.5%、2001年1月至12月按5%、2002年1月至12月按4.5%、2003年1月至12月按4%、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3%划入。2006年1月起个人账户建账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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