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和效力 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 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和义务的形式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主体违反法律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五是,某授权下级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中国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的。在我国的外国、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则依该法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