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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4-12-6 18:36:39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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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为什么说是根本法?

  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的组织以及的基本义务等内容。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所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它所的都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集中体现各种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在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的具体内容。(3)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

  2.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哪些?

  (1)对权的作用。巩固和国家,确认阶级地位的合宪性,确立了巩固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秩序,调节了者内部的矛盾和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规范着国家的有效运行,达到稳定和巩固国家的作用。(2)对的作用。为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奠定了基础,是国家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守法制度等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依据。(3)对制度的作用。确立和有利于阶级治理国家的制度,为国家体制提供了依据和。(4)对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说是立足于保障广大人民和利益的基础上的,这是社会主义的突出特点。(5)对社会经济的作用。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促进和推动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国后我国共制定几部?现行施行后,先后作过哪些修改和补充?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制定过四部,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我国现行颁布实施以来,先后作过四次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二条修正案。明确:第一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国家私营经济的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条修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至十一条修正案。第修正案把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下,人民,社会主义的法制,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四条修正案在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领导的合作和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五条修正案将第七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六条修正案将第八条第1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七条修正案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任何组织和个人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修正案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管理。”第九条修正案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依照法律选择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条修正案将第四十二条第3款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从事义务劳动。”第十一条修正案将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至十七条修正案。第十二条修正案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理论的内容,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第十修正案将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实行依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第十四条修正案将第六条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五条修正案将第八条第1款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相应地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第十六条修正案对第十一条增加:“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修正案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社会秩序,和其他危害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和犯罪。”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至三十一条修正案。第十八条修正案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文明和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主义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下,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下,人民,社会主义道,,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文明和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九条修正案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领导的,有各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领导的,有各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条修正案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的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的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第十“国家的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的的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依照法律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修正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第三十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第六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国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令,发布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国根据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修正案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国代表中华人民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国代表中华人民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修正案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修正案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修正案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二者的关系怎样?

  国体就是国家性质,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地位,哪些阶级是其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地位,体现的是哪个阶级对哪个阶级的。我国的国体是。

  政体是指国家的组织形式,即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形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自己、治理社会的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组织形式同国家性质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外在表现,而国家性质是组织形式的内容。国家性质决定组织形式,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当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其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以便与新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组织形式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适合国家性质的组织形式,就能够促进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就会妨碍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5.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是中国人民的创造性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的根本。

  6.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方针是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下,人民,社会主义道,,……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目的。“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目的是逐步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的基本方针。

  7.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基本和重要意义有哪些?

  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包括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思想建设两方面的内容。

  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作出了。即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发展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又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条件。

  关于思想建设的。第二十四条对思想建设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包括:普及理想教育,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普及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风尚;在人民中进行以主义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思想教育。思想建设是国家对全体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任务。思想建设关系着培育全民族的思想素质,关系着培育有理想、有、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代又一代的人。思想建设决定着我国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乃至社会进步、国家兴亡,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8.什么是,我国享有哪些基本?

  ,是指国家通过和法律所保障的,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的,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国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享有的基本进行了明确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参与的。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的和、、、的。和。包括,人格不受,住宅不受,通信和通信秘密受法律,教。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包括:劳动的,劳动者有休息的,获得物质帮助的,受教育的,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特定人的。包括:保障妇女的,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华侨的正当的。

  9.什么是的义务,我国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的义务,是指和法律的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必须履行的责任。我国第五十二到五十六条对依法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即: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第六十二条,行使十五个方面的职权。这十五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监督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的工作。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11.中华人民国的性质、地位、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国是中华人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国同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国对外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国、副由选举产生。第七十九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国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国、副。”中华人民国、副的任期同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2.什么是总理负责制?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的原因是什么?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按照的有关,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规,向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务是执行国家机关的决定。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集中制原则。而且根据的,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这就是说总理的决断仍然是基础上的集中,是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13.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的职权是如何的?

  按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各方面的等;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等;选举和罢免本级的负责人;有权选举并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副,市长、副市长等;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依照,执行本级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规范;进行有关、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依法和保障各方面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的工作;任免、考核、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上级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1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的地方的职权外,还可以依照和法律的行使自治权。主要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的决议和命令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该上级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可以依照法律的,组织本地方社会治安的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15.我国对国旗、国徽、首都是如何的?

  第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和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国国徽,中间是五星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我国的首都是。

  (法辑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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