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意为大家提供 乡镇考试备考资料,请微信扫码添加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回复资料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的》,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民法》是一部和生活十分贴切的法律,所以很多知识点都是偏向理解性的,这一块知识点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题目难度适中。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起止时间是高频考点,需要各位童鞋们准确记忆,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知识点主要是单选和判断题的考察,各位童鞋准确记忆即可。那么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的,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那就以户籍证明为准,如果户籍证明也没有那就以其他为准。所以关于这一知识点,需要各位童鞋准确记忆。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本身是没有民事能力的,但是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才视为具有民事能力。关于胎儿的,在咱们考试中一般是结合民法继承的知识点考察的,偏向理解性,以单选题考察为主,难度适中。 以上就是咱们《民法总则》里关于自然人民事能力相关知识点的学习,这一模块比较简单,希望各位童鞋们能准确记忆。 【答案】A。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例题】(单选)甲不幸出车祸身亡,留下个人遗产十二万元,其妻乙怀有身孕,甲还有父亲丙和哥哥丁,下列关于继承甲遗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本题中甲去世时乙怀有身孕,涉及遗产继承时应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部分,所以胎儿可以继承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不管第二顺序,本题中甲的哥哥丁没有继承的资格,只有乙丙和乙肚子里的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而同一顺序人继承遗产一般是均分,故由乙丙及乙肚子里的胎儿均分,每人四万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了解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乡镇公务员报考指导乡镇公务员考试新闻。cwp-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