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大纲中的要求,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与、工作人员的职业、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梦见小男孩拉屎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其中,公文写作在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需要重点掌握。客观题、主观题对公文知识都有所涉及。例文应该引起考生的重视,多看例文多下笔。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将专门针对江苏公务员考试特点,为考生一些公文写作必备知识。 1.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目前我国通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共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1)公文名称:位于眉首的中央,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如“国务院文件”;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的,主办机关名称在上,其余排列于后;报告、请示和一些事务性公文,可以只用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用圆括号括起来),如“××大学(通知)”。 (2)发文字号:位于公文名称的正下方、文头底线之上,是发文机关对其制发的公文依次编排的代码,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如上海市人民的文件发文字号是“沪府发[2001]10号”(“沪府”表示上海市人民,“[2001]”表示2001年度,“10号”表示这一年的发文顺序号)。 (2)决定和决议都是决策性公文,一般来说,决定偏重于务实,决议偏重于务虚,决议的理论性强。有些决议,如党在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际上是重要的历史文献。 (1)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为了让上级机关了解和掌握情况,它所涉及的工作或事项,可能尚未进行或办理,可能正在进行或办理,也可能已经完成或办毕。因此,报告可以在事前、事中或事后行文。而请示中的工作或事项,必须经过上级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办理。因此,请示必须事前行文,切不可“先斩后奏”。说过:“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2)行文内容不同。报告可以是一文一事,作专题性报告;也可以一文数事,作综合性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便于上级机关及时审批。如果在一份请示中写了几件事项,上级机关在审核时可能会因为有些事项尚需研究而不能立即批复,从而延误本可立即批复事项的办理。 (4)处理方式不同。与下级机关发出报告和请示的目的不同相对应,上级机关在收到报告和请示时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对报告一般只作为“阅件”在一定范围内,然后立卷归档。而对请示则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及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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