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法》修正案第10条第2款的内容有利于我国财政资助项目科技的统一管理、运用和社会了解、接触这些科技。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类型都由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知识产权具体内容、权属、法律状态等信息直接关系到科技运用的收益分配。所以,在该款项后增加一段表述:“科技信息系统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应当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二、修正案第35条第1款致力于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当前的问题在于: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始终是一个难题,金融机构授予单项知识产权的质押金额并不高;二是对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处于起步期的小微型企业多数被排除在外。在立法完成之后,还应认真研究总结当前我国各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方式,逐渐形成行业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