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人对其创造的智力依法享有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在《民法通则》对民事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人对智力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必须经过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所有权的情形。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一旦超过期限,这一就自行消灭。该智力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只要财产存在,就必然存在。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于ipf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