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2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获悉,2015年9月10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接到举报,称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美扶村(第五中学口旁)的儋州应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批发销售的椎10mm、椎12mm等多种规格型号的螺纹钢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随后,工商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并于2016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工商听告〔2016〕5号),对其开出了226262.4元的罚单。 58吨螺纹钢进质检不合格 据了解,2015年9月24日,省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美扶村(第五中学口旁)的儋州应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商铺前堆放的螺纹钢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委托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省质检所)对其销售的合计480.416吨螺纹钢进行“质量监测”抽样检验。 2015年10月24日,省质检所将12份《检验报告》送至省工商局局,其中3份《检验报告》的结论为:本次抽样实物质量按“检验和判断依据”中HRB400牌号标准检验不合格,这3份报告均为“建鹏”牌、HRB400等级,椎10mm、椎12mm、椎14mm规格的螺纹钢的《检验报告》。 经工商部门查实,2015年9月24日,该公司从儋州建鹏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建鹏”牌、HRB400等级椎10mm规格的螺纹钢计33.756吨,椎12mm规格的螺纹钢计5.966吨,椎14mm规格的螺纹钢计18.294吨,购进数量合计58.016吨,每吨进价为1850.00元,拟销售价1950.00元,货值金额为113131.2元,并销售。2015年10月28日省工商局第二次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批58.016吨螺纹钢退回生产厂家。 对当事人双倍处罚22万元 2016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工商听告〔2016〕5号)。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的钢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裁量,属“一般违法”行为,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的裁量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13131.2元之2倍计226262.4元的罚款。 (椰网编辑:bj007)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