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用户能更加详细地了解供热知识,本报在《四平市城市供热管理》中选取了几条相关条例,供大家参考。 第二十二条:因以下情况,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房屋质量和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 (二)室内管网及设施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由于室内设施堵塞,而未能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七)由不可的因素(如热电厂临检、躲峰、停电、停水)或行为等。 第三十二条:申请供热用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权清楚; (2)产权范围内的用热系统完整,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3)建筑物封闭良好。 第三十五条:用户在每年供热前,必须由产权单位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冲洗、。经热经营企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 (一)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二)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三)不得排入、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四)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五)不得妨碍供热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测;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热依据“谁用热谁交费,不交费不供热的原则,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热价标准收费,组织资金为供热提供可靠。 (记者董众赢/整理) 延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