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相关知识 > 正文

植树节知识问答:不履行义务要交三倍罚款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1-6 17:25:32 人气: 标签:植树节知识问答

  北方网消息:1979年,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这是我国各族人民绿化祖国的节日。由于我国地理和气侯条件相差很大,天津市根据本地的气侯条件,定于每年的3月20日为本市的植树节,广大干部、群众、中、小学生分别在本市的公园、街道、居住区等参加义务植树活动、推动了本市绿化事业的持续发展。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第7条,适龄(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的)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4株,包括:整地、挖树坑、栽植、培土、浇水、管护等。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12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在区、县人民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的义务植树劳动。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13条,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植树劳动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植树主管部门的安排统一组织。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15条,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地区、县人民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接受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考核。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19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没有土地所有者的,由区、县人民确定所有权。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20条,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所有权人或者管护责任人负责养护管理。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21条,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主管部门下达的义务植树、种花、种草和其他绿化劳动任务的,应当按照缴纳绿化费。

  答:《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第11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缴纳绿化费。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应植树木的株树计算,每株5元。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21条,绿化费由市或者区、县人民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绿化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24条,不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拒缴纳绿化费的单位,由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绿化费数额三倍以下罚款。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26条,不按期缴纳绿化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答:按照《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第9条,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应达到85%,区、县绿化委员会对各单位义务植树情况,每年分别在五、六月份进行一次检查,十、十一月份进行考核验收,合格的发给《义务植树合格证书》。

  推荐: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