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31 13:08:00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字体:】【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地下管廊建设起点是 2014 年 6 月的国发 27 号文,随后在 12 月在第一批 10 个时点城市开始推行,中建在首批推出的 4 个城市的项目中市占率达到 43%。 2014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发 27 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这是国家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014 年 12 月住建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批选了沈阳、苏州、海口、长沙、包头、白银、厦门,等十个试点城市。这十个试点城市国家推行力度非常大,当时非省会城市补贴三年共九个亿,省会城市三年共十二个亿。 中建当时意识到这常好的机会,在集团引领下我们连续中标了六盘水,,沈阳、包头一半的项目,占到当时推出这四个城市 43%的份额。2015 年以来国务院、住建部和各类金融机构均出台了针对地下管廊的支持政策。 国家层面, 2015 年 8 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管廊建设指导意见(61 号文),准备将地下管廊建设上升到法律高度; 2015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专项债权通知,放宽企券准入条件, 加大了债券融资支持地下综合管廊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层面,国开、农发等大型机融机构均表示将加大对管廊建设的支持力度;行业主管部门层面,住建部在全国多地举办培训和座谈对管廊进行推广,并在技术等方面出台针对性指导规范,同时也在推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2015 年 11 月发改委和住建部明确了管廊的有偿使用制度,为管廊项目的投资运营奠定了基础,而 2016 年 6 月住建部与能源局联合发文,要求电网企业推动电力管线入廊,则进一步扩大了管廊的适用性。 目前管廊立法国务院正在准备过程中,未来将从地上走线、鼓励管线入廊和健全 PPP模式后期运营收费制度三方面对综合管廊加大推动力度。 为了吸引大家通过 PPP 模式进行管廊建设, 发改委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综合建设单位缴纳入廊费,从法律法规保障了以后运营的效率。61 号文了以后地面新建区域不允许像现在一样铺设地上管线,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为地上管线授发开工证,以强制手段加大管廊普及率快速提高。在出台强制性建设的同时, 61 号文明确管廊收费标准由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与入廊管线协商确定,在自来水、污水、热力、煤气、电力等领域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后期运营费用,同时明确了的差额补足义务,可以说从顶层设计上对综合管廊的建设模式给予了。 目前金融支持政策在落地层面丰富,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做出了表率。 2015 年 8 月国开行和农发行发行 1.8 万亿元定向专项债券, 年利率 1.2%,中央贴息 90%,其中为地方地下管廊建设提供 3000 亿专项建设资金,公司在长沙和石河子的管廊项目成功申请了其中两笔资金。这笔专项资金和央企均可以申请,可当做项目资本金使用,期限均在 20 年以上,与管廊项目的融资需求匹配度良好。2015 年 10 月住建部和农发行下发关于推进政策性银行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后,农发行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贷款支持,贷款最高年限可达 30 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农发行明确, 在风险可控,商业模式可持续的前提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以用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预期收益作为抵押。2015 年 10 月住建部和国开行下发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要求各个城市在 11月底完成 2016-2020年五年管廊建设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完善了地下管廊的项目库,入库项目信息将进入住建部专门的管廊建设信息系统,能否入库也成为了能否从农发行获得借款支持的前提之一。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方便农发行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五年滚动规划,安排融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的贷款业务。 公司层面,前两年地下管廊项目的专项贷款利率均在基准利率下浮 15%左右水平。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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