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药品遴选方面,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加强药事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遴选操作流程,细化药事管理监督责任。重点强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对于新申请药品由临床科室讨论、评估,药学部门进行专业性初审,并对新申请药品与现有同类、同种品种做比较分析,药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保药品遴选规范有序。 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强化医院处方点评,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价格较高的自费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月对单品种用药的数量、金额按临床科室、医师等进行统计排序,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或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重点和评估。加强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对不按开展处方点评、未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对责任人员给予或记过处分。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等措施,并与医师定期考核相挂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建立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对约谈核实违规的医师,按照医保、卫生相关予以处理。 制定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建立“隔离措施”,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备案发证制度和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的“三定一有”内部接待流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必须出示证件进入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严禁开展学术推广、技术咨询以外活动。通过安装门禁、不定期巡查、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设备、借助技防新技术、建立举报制度等方式,加强诊疗区域管理。建立严格制度,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相结合,加强对未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机构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诫勉谈话、调整职务等处理。对违规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予停止采购产品等处理。 同时,上海还将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对医药产品购销和医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名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明令。明确对实施商业贿赂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惩罚措施与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资格挂钩,一旦有商业贿赂行为,2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使用该企业产品。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还编印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行医”手册》,以口袋书的形式,人手一册,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掌握。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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