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国境内。 (二)有符合国家的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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